chenyw 发表于 2011-1-24 16:51

台湾商标官费变动

第二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
計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個數
在二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個數在二十一種以上、六十種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五千元,商品個數在六十一種以上者,每類新臺幣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第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2011年02月01日施行

chofanchao 发表于 2011-4-2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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