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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韩媛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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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48173416号“韩媛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0031号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信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信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173416号“韩媛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媛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url=]3584042[/url]号“韩束”、第[url=]10523582[/url]号“韩束”、第[url=]14025484[/url]号“韩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手膏;洗面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73416号“韩媛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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