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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告“绝味凉皮”侵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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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绝味公司”)状告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下称“味正香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宣判。据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的“绝味凉皮”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味鸭脖”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据悉,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如将“绝味凉皮”定义为服务名称,性质应为餐馆、餐厅,其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第43类,而绝味公司并不享有该类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将“绝味凉皮”定义为商品,绝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而味正香小吃店经营的凉皮、面条等为第30类,两者并非同一商品。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死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亦不属于类似商品。
此外,一审法院引用北宋黄庭坚的诗句“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解释“绝味”一词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是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一审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使用“绝味”字样是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绝味公司无权禁止。
二审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二审法院还认为,“绝味”非臆造词,具有“绝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绝味”亦非显著识别部分。
二审法院还表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绝味公司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味正香小吃店在二审期间已经将门头改换,由绝味凉皮改为味正香凉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绝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戴文军。南都记者从判决书了解到,绝味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受让取得第4595912号和第48925262号“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类型分别为第29类和第35类。2016年2月14日,绝味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929952号“绝味”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29类。
2010年10月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绝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鱼制食品商品上的“绝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事件经过:
“太冤了!”
一女子在安徽一县城
开了家小吃店卖凉皮
招牌上用了“绝味凉皮”
没想到被位于长沙的绝味公司告了
还被索赔近3万元
近日
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
“绝味凉皮”小店意外成被告
长江日报记者近日联系上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原店主陈晓伟,她对绝味公司(公司全称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自己侵权一事觉得很冤。
2016年12月,陈晓伟在五河县城关镇开了一家注册名称为五河县味正香的小吃店,主要经营凉皮。
记者看到的资料照片显示,小吃店的招牌上“绝味凉皮”四个大字比较醒目,下方还有“过桥米线特色小吃”以及订餐电话等信息。在陈晓伟眼里,自己的这个小吃店,门店不大,就像一个小吃摊。
2021年年初,陈晓伟的“绝味凉皮”被位于长沙的绝味公司告上了法庭。绝味公司认为,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
陈晓伟说,2016年开店起名时没有听过“绝味鸭脖”,之所以在招牌上打出“绝味凉皮”,是想形容自己的凉皮味道好。“早知道他们也叫绝味,我就不会用这个名字了。”
北宋黄庭坚在诗中也曾使用“绝味”
一审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审法院还认为,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

陈晓伟的诉讼代理人王祥介绍,小吃店日均营业额为一两百元,生意好的时候也只有两三百元。
王祥告诉记者,2021年4月,陈晓伟得知自己的小吃店成为被告后,未等一审宣判,就将小吃店的招牌由“绝味凉皮”改为了“味正香凉皮”。

已改名为“味正香凉皮”的小吃店。

曾经的“绝味凉皮”小吃店招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
绝味公司一审败诉后,又进行了上诉,上诉请求之一是“改判味正香小吃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对于绝味公司的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蚌埠市中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的经营范围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
蚌埠市中院还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绝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绝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对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绝味公司打了多起维权官司
资料显示,绝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于2009年3月7日注册“绝味”商标,并在2010年10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21年,绝味公司将多家使用了“绝味”二字的餐饮店告上了法庭,如吉林省敦化市的绝味鸭脖江东店、湖南省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陕西省千阳县湘绝味鸭霸王店、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翔翔绝味鸭脖店等,提出的赔偿金额从近万元到几万元不等。
记者注意到,有多起案件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绝味公司提出撤诉。绝味公司此次状告“绝味凉皮”是为数不多的败诉案件。
1月5日晚,蚌埠市五河县一位外卖小哥前往“味正香凉皮”取餐时注意到,小吃店招牌上“绝味凉皮”的痕迹仍依稀可见,但对于背后更名的故事却鲜有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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